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“四个率先”和“两加快一努力”目标要求,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的决策部署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可控核聚变物理前沿重点实验室,以下简称“实验室”,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(以下简称合肥物质院),共建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(以下简称中国科大)。双方通过共建实验室,整合大科学装置等科技创新平台资源,开展深度科教融合,共同协调组织科研活动。合肥物质院负责研究方向的前瞻布局和顶层设计,组建国际顶尖研究团队,统一制定规划,牵头开展燃烧等离体前沿物理和等离子体自组织演化与调控;中国科大负责开展基础性、探索性的创新型研究,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聚变研究优势后备力量,牵头开展探索适合未来聚变堆的新位型、新模式。
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咨询制。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。
第四条 实验室有明确的组成人员和科研办公场所,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、经费和条件配置、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五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有:
(一)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,组织编制组建方案,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章程,审议批准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费预决算;
(二)推荐实验室主任候选人,选聘实验室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成员,对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,负责核定实验室主任的薪酬绩效;
(三)为实验室提供资源和条件保障,落实实验室相关管理自主权和院的支持政策;
(四)依据章程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相关管理和服务,包括公共事务、对外合作、成果转化、财务资产等。
(五)与共建单色签订共建协议,明确共建任务、团队管理、配套投入、知识产权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责权利。
第六条 实验室主要职责:
(一)参与制定实验室章程,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发展规划,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,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;
(二)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,自主部署相关科研任务,组织开展建制化科技攻关;
(三)凝聚高水平创新人才,推动开放合作,面向全球吸引优秀科技人才,加强青年人才和研究生培养以及人才梯队建设;
(四)深化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,建立健全科研组织、人员聘用、考核评价与绩效分配等管理制度;
(五)加强党的建设、作风学风建设,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,营造良好创新生态。
第七条 实验室重大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议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决策。实验室定期召开全室大会,推进室务公开,接受民主监督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机构,负责对实验室发展规划、重大科技任务实施、重要人才引进、年度工作计划等进行咨询评议。
第三章 建设任务
第九条 依托单位研究制定实验室章程。明确使命定位、研究方向、组织架构、管理运行机制、人才队伍、资源配置、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。章程报主管业务局和发展规划局审核同意后,由依托单位印发实施。
第十条 依托单位面向全球公开遴选、择优推荐实验室主任候选人。主任候选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,由主管业务局发文聘任。主任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五年。主任基本任职条件为:
(一)研究方向与实验室主攻方向一致,是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的领军人才,战略视野开阔、科学素养深厚,前瞻性判断力、跨学科理解能力、组织领导能力强,坚持在科研一线工作,政治素质好,作风学风优良;
(二)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;
(三)能够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,全时全职在实验室工作,一般不得跨单位兼职(在国内外学术组织、学术期刊兼职除外);
(四)原则上不得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兼任。
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公开遴选实验室副主任候选人,并进行评议。副主任候选人经主管业务局审核同意后,由依托单位发文聘任。副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卓越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拔尖人才。副主任岗位设置一般不超过五个,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。任期和其他任职条件参照主任任职相关要求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科技专家、行业用户专家等组成,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,其中建设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。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。
第十三条 坚持“以事定岗”,按照高效精干、规模适度、分类分级的要求,科学合理设置重点实验室内部岗位。建设期内固定人员岗位数原则上不超过120个,以后根据发展需要确定。固定人员岗位以科技类岗位为主,可设置少量支撑类岗位。根据需要可聘用科研助理,协助日常事务管理。
第十四条 坚持“以岗定人”,组建结构合理、动态优化的高水平人才队伍。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一流的学术带头人。固定人员中45岁以下占比一般不低于75%。固定人员两年流动率不低于15%,流动人员与固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:1。每位固定人员只能参与一个重点实验室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为重点, 积极探索体系化建制化科研组织模式,探索“分可独立作战、聚可合力攻关”的有效机制。
(一)围绕使命定位和目标方向,有组织地争取和承担重大科技任务;
(二)前瞻自主部署有望产生跨代突破、开辟新赛道、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兴前沿交叉和颠覆性方向,积极培育重大科技任务;
(三)建立高效协同的科研组织体系,积极推动综合预算管理和包干制改革,强化大团队攻关;基于重大科技任务,探索跨单位协作、重点实验室群协同的联合攻关机制;
(四)加强对外申报项目的统筹规范管理,建立室内公开和审查机制,减少非主责主业和“小而散”的科研项目,提高经费使用绩效,避免分散重复低效。
第十六条 对知识产权实行全过程管理,强化知识产权布局的前瞻性和系统性,加强源头保护,重点实验室产出的专著、论文、软件、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加注重点实验室名称,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、奖励申报等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,强化与高校、企业及其他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,积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、科学数据等的开放共享,积极开展科学传播,加强科研活动的安全保密管理。
第十八条 坚持全球视野,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,构建国际化开放创新环境,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外高水平人才参与重点实验室研究。立足自身优势及特点,牵头搭建高水平国际交流平台,策划组织品牌学术活动,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。
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实验室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,不断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。
第四章 考核评估
第二十条 实验室按年度向院报告建设进展,提交工作总结、工作计划、经费预决算报告以及依托单位支撑保障情况。
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。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。
第二十二条 建设期满后,发展规划局会同主管业务局对照组建方案和建设期目标任务,对实验室组织开展评估验收。
第二十三条 评估验收结果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。评估通过的,进入正式运行阶段;评估未通过的,给予一年整改期,整改通过的进入正式运行阶段,整改未通过的终止建设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名称为“可控核聚变物理前沿重点实验室”, 英文:National Key Laboratory of frontier physics in controlled nuclear fusion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结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情况,适时进行修订。